全国分析检测人员能力培训委员会
《全国分析检测人员能力培训委员会培训机构管理规定》细则类文件
培训机构评审准则
第1版
文件编号:NTC/GL04/T01:2009-1
实施日期:2009年11月1日
目 录
前言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二部分 管理体系要求
2.1 组织和管理
2.2 质量管理体系
2.3 文件和教材的控制
2.4 培训机构的分支机构
2.5 申诉和投诉
2.6 记录
2.7 内部审核
2.8 不合格控制和纠正/预防措施
2.9 协作方的控制
2.10 管理评审
第三部分 培训要求
3.1 培训目标
3.2 培训课程类型
3.3 培训教师
3.4 培训设施、设备
3.5 培训课程宣传
3.6 培训课程实施
3.7 培训课程变化
3.8 保密
3.9 学员评价
前 言
培训机构评审准则是指全国分析检测人员能力培训委员会(简称NTC)对从事分析检测人员能力培训工作的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定所提出的要求,并包含了对NTC培训机构的所有要求。
本评审准则为NTC细则类文件,由全国分析检测人员能力培训委员会批准发布。
所有NTC文件都用中文发布。标有最近发布日期的中文版NTC文件是有效的版本。NTC将在网站上公布所有NTC相关文件的最新版本。
全国分析检测人员能力培训委员会是唯一负责NTC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
关于更多的信息,请与NTC联系,联系方式如下:
网址:http://www.analysis-training.org.cn
email:ntc@analysis.org.cn
培训机构评审准则
第一部分 总 则
为贯彻实施全国分析检测人员能力培训委员会NTC/GL04:2009-1《培训机构管理规定》,确保科学、规范地实施培训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特制定本准则。
本准则所称的培训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是指全国分析检测人员能力培训委员会对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
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的原则。
NTC对培训机构的评审包括管理体系要求和分析检测技术培训要求两部分,两部分评审可以分别进行,也可一并进行。只有管理体系和分析检测技术培训均通过NTC评审后,培训机构方可通过NTC的资质认定。
本准则将与下列NTC文件一同使用:
NTC/GL04/T02:2009-1《培训机构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该细则规定了NTC实施培训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的过程管理。
NTC有权根据需要重新发布、修订评审准则。除经NTC书面批准,培训机构应在3 个月内执行新发布、修订的评审准则。
第二部分 管理体系要求
2.1 组织和管理
2.1.1 培训机构应依法设立或注册,且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1.2 培训机构一般为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的培训机构需经法人授权,能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
2.1.3 培训机构有责任确保所从事培训工作符合本准则的要求,并能满足客户、法定管理机构或对其提供认定的组织的需求。
2.1.4 培训机构应具有与所培训分析检测技术领域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地及配套设施;具有与其从事培训活动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专(兼)职培训教师;具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试验样品。
2.1.5 培训机构应明确其组织和管理结构、在母体组织中的地位,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
2.1.6 培训机构应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并有一定的经费保证。
2.1.7 培训机构最高管理者、技术管理者、质量主管及各部门主管应有任命文件,独立法人机构最高管理者应由其上级单位任命;最高管理者和技术管理者的变更需报发证机关确认。
2.1.8 培训机构应规定对培训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技术人员及培训教师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
2.1.9 培训机构应有技术管理者,全面负责培训技术运作和提供确保培训所需的资源。
2.1.10 培训机构应指定一名质量主管,赋予其在任何时候都能确保与质量有关的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遵循的责任和权力。质量主管应有直接渠道接触决定培训机构政策或资源的最高管理者。
2.1.11 培训机构应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
2.2 质量管理体系
2.2.1 培训机构应建立和维持一个与分析检测技术培训类型、范围和数量相适应的、满足GB/T19001-2000标准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以确保机构的培训符合规定的要求。
2.2.2 培训机构的管理体系应覆盖其在所有场所中进行的培训工作。
2.2.3 培训机构应制定并保存使培训课程得到有效管理的形成文件的程序。程序覆盖的范围应包括:
课程的设计、开发和评价,以确保符合NTC的现行评审准则;
对课程宣传的控制;
文件和教材的控制;
课程的讲授和控制;
教师的选用、培训和评价;
培训设施、设备的管理;
培训班记录的控制;
对学员评价、教师表现和课程整体业绩进行测量、统计的方法;
对课程实施重大调整之前,向NTC提交报告,以供评审和确认;
内部审核;
管理评审;
申诉和投诉;
不合格控制和纠正/预防措施;
协作方的控制;
培训机构的分支机构管理(适用时);
记录管理;
保密程序。
2.3 文件和教材的控制
2.3.1 培训机构应具有较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及教学体系,将其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作业指导书制订成文件,并达到确保培训机构培训质量所需的要求。体系文件应传达至有关人员,并被其理解、获取和执行。
2.3.2 培训机构应建立并保持文件编制、审核、批准、标识、发放、保管、修订和废止等的控制程序,确保文件现行有效。
2.4 培训机构的分支机构
2.4.1 如果培训机构要设立分支机构,应向NTC提交申请书;
2.4.2 培训机构应确保其分支机构符合本准则的要求;
2.4.3 培训机构应在招生通知和其他广告宣传中,明确分支机构与培训机构的关系。
2.5 申诉和投诉
2.5.1 培训机构应有形成文件的程序,以处理针对其决定的申诉和投诉。程序应包括根据申诉和投诉分析原因、采取纠正和(或)预防措施的条款。
2.5.2 培训机构应告知所有学员他们有权申诉或投诉,如果学员需要,应向其提供申诉和投诉的书面程序。
2.5.3 培训机构应将申诉或投诉的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每个相应申诉或投诉人,并告知他们有权就处理结果向NTC提出申诉。
2.5.4 培训机构应保存所有申诉和投诉及其处理的记录。
2.5.5 关于申诉和投诉的程序应包括接受NTC介入的条款。
2.6 记录
2.6.1 培训机构应保存记录,以证明满足本准则的要求。所有本准则要求的记录的保存期应不少于5 年。
2.6.2 应使用中文或英文保存记录或记录译文。
2.6.3 记录可采用NTC可接受的任何媒介形式,主要包括:纸件,电子媒体等。
2.6.4 每期培训班的记录应包括:
培训的地点、日期、有关的广告和宣传材料;
教师名单;
学员、教师、课程评价结果;
参加课程的所有学员的通讯名录;
培训教材及课件。
2.6.5 培训机构应按照NTC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培训计划与相关培训信息。
2.6.6 培训机构应组织学员参加NTC组织的分析检测人员技术能力考核,记录考核结果。
2.7 内部审核
2.7.1 培训机构应定期地对其质量活动进行内部审核,以验证其运作持续符合本准则的要求。
2.7.2 培训机构每年度的内部审核活动应覆盖质量管理体系的全部要素和所有活动。
2.7.3 培训机构审核人员应经过培训并确认其资格,只要资源允许,审核人员应独立于被审核的工作。
2.8 不合格控制和纠正/预防措施
2.8.1 培训机构应定期对学员评价、教师表现、学员反馈意见、课程整体业绩等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将统计分析结果提交管理评审;
2.8.2 培训机构在确定了潜在不符合的原因时,应采取预防措施并做好记录,以减少类似不符合工作发生的可能性;
2.8.3 培训机构在确认了不符合工作时,应采取纠正措施并做好记录;
2.8.4 培训机构应通过实施纠正措施、预防措施等持续改进其管理体系。
2.9 协作方的控制
2.9.1 培训机构如果采用外部资源,包括教学用的教室,应对提供单位进行选择和评价;
2.9.2 培训机构应建立并保持对培训质量有影响的协作方的选择、评价的程序,以确保协助服务和供应品的质量。
2.10 管理评审
2.10.1 培训机构的管理层每年应根据预定的计划和程序,对管理体系和培训活动进行评审,以确保其持续适用和有效,并进行必要的改进。管理评审项目应包括:
政策和程序的适应性;
上次管理评审确定的措施;
NTC现场评审或年度评估中产生的不符合项;
近期内部审核的结果;
申诉和投诉;
课程设计和课程内容,包括课程教材、资料、教师手册等的变更;
课程讲授活动,包括教师关于授课的反馈;
教师的表现和继续培训、持续专业发展的需求;
学员反馈意见和培训结果的分析;
课程质量控制和监督活动的结果;
持续改进。
2.10.2 管理评审记录应至少保存5年。
第三部分 培训要求
3.1 培训目标
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委员会颁发的培训考核大纲进行各类分析检测技术的培训工作,通过完整的课程培训,帮助学员掌握各项技术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提高学员的实际检测技术能力。
3.2 培训课程类型
NTC 确认的培训课程包括分析检测技术能力培训课程和分析检测专项能力培训课程两类。
3.3 培训教师
3.3.1 培训机构的所有培训教师均需取得委员会培训教师资格。
3.3.2 培训教师应具有以下能力:
在与执教课程相应的检测领域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具有帮助他人学习分析检测技术技能的能力;
具有依据NTC培训考核大纲的要求执行教学计划的教学能力,并熟悉所用的课程教
材;
具有根据所培训技术的特点及培训学员的实际情况,因材施教,切实提高学员实
际检测技术的能力。
3.3.3 在培训班中,教师应使用汉语普通话授课;在有其他特殊需要的培训中,教师应根据学员需要使用学员的语言授课;如果必须使用翻译人员,其应具备提供有效翻译的能力。
3.3.4 每位不会讲学员语言的教师均应配一名翻译人员。
3.3.5 培训机构应具有形成文件的程序,对所有讲授NTC确认课程的教师进行培训、选择和管理,确保所有教师能满足培训机构能力要求并能保持满意表现,确保培训的质量和一致性。程序中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教师的选择、聘用标准;
对教师进行教学方法技能、培训理论和课程管理方面的培训;
持续专业发展,其中包括教师应至少每年讲授一次经确认课程的要求;
每年至少评价一次教师业绩;
保存记录的规定。
3.3.6 培训机构应建立教师名单,应将名单报送NTC备案并随时更新。
3.4 培训设施、设备
3.4.1 培训机构的培训场地、培训设施、仪器设备以及环境条件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与所培训技术相关的检测方法的要求。
3.4.2 培训机构在使用培训设施、仪器设备前,应验证其符合性。当培训设施、仪器设备不符合相关要求时,应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3.4.3 培训机构的测试场所应建立并保持安全作业管理程序,确保化学危险品、毒品、有害生物、电离辐射、高温、高电压、撞击、以及水、气、火、电等危及安全的因素和环境得以有效控制,并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3.4.4 培训机构的测试场所应建立并保持环境保护程序,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确保检测产生的废气、废液、粉尘、噪声、固废物等的处理符合环境和健康的要求,并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3.5 培训课程宣传
3.5.1 在涉及经确认的培训课程的广告、招生通知等宣传中,培训机构应准确地使用培训机构名称、课程名称和NTC确认课程编号。
3.5.2 在广告、招生通知等宣传中,培训机构应明确告知学员参加经确认的课程并培训合格仅有助于学员获得参加分析检测人员技术能力考核所要求的知识和技能,应避免使学员认为培训合格即可通过NTC的统一考试或自动取得注册资格。
3.5.3 仅允许培训机构在涉及经NTC确认的培训课程时,使用NTC的名称和标识,禁止使用暗示、含糊其词等手段误导学员。
3.6 培训课程实施
3.6.1 课程内容
培训课程开始前,学员应填写入学登记表并本人签名,表中应包括NTC分析检测人员技术能力考核注册的要求说明。培训机构应告知学员参加此培训仅有助于获得参加分析检测人员技术能力考核所要求的知识和技能。
培训课程开始时,培训机构应向学员介绍课程形式、学员责任以及学员评价方式。
课程讲课范围应覆盖准则规定的学习目标,讲解内容应与NTC各项技术培训大纲一致。
3.6.2 培训方法
培训课程的设计应使教师和学员之间具有互动性,使教师能够及时得到教学效果反馈,使学员能够及时澄清疑问。
培训机构应对课程进行有效管理,包括记录学员出勤情况、控制教学时间和课程内容、保证教师按教案授课,以及其他的课程要求。
3.6.3 培训班规模和出勤要求
每期培训班的学员人数不应多于40人。
课程开始之前,培训机构应书面通知学员要全程参加培训课程的要求,以及禁止使用移动电话和吸烟等影响培训行为的要求。
培训机构应记录学员出勤情况,并保存相关记录。
3.6.4 培训教师人数
对每期培训班,培训机构应指定1~2名培训教师对全部课程负责。必要时,可更换培训班教师,但不得超过2人次。
3.6.5 培训课程教材
每位学员都应获得一套完整的课程教材,其中包括:学员手册、NTC分析检测技术大纲、相关检测方法等。
课程教材中的文件应体现良好的组织、编排和文件管理,包括文件修订版次及适当的编页。
课程教材应包括内容目录,在封面上应显著地注明经确认的培训机构名称、课程名称和有关通过NTC确认的信息。
课程教材应包括课程时间表、教学重点和参考资料。
3.6.6 培训设施
培训机构应确保提供适宜的培训设施,包括教室、声像设备和其他培训设备。
3.7 培训课程变化
3.7.1 培训机构对培训课程有任何重大变化,应确保事先经NTC确认。根据变化的性质,NTC可能要求重新确认培训机构的教材和(或)管理体系。
3.7.2 在决定并公布变化之后,培训机构应确保授课教师获得并使用更新(变化)后的培训课程及相关资料。
3.7.3 培训机构应将地址的变化、组织结构或服务提供方面的重大变化通报NTC。
3.8 保密
3.8.1 根据管理规定、评审准则的要求,培训机构应制定适当的措施,为学员提供的所有信息保密。
3.8.2 除非NTC有特殊要求,学员的信息未经学员本人的书面允许不得透露给第三方。
3.9 学员评价
3.9.1 培训机构应对学员完成全部培训活动并达到培训目标的情况进行评价,并形成记录。
3.9.2 培训机构应组织评价合格的学员参加NTC考核,经考核合格,可获得全国分析检
测人员能力培训委员会技术能力证书
的授一次经确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