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分析检测人员能力培训委员会
全国分析检测人员能力培训委员会
考评教师资质认定与管理规定
(试行)
第1版
文件编号:NTC/GL11:2011-1
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
全国分析检测人员能力培训委员会
考评教师资质认定与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分析检测人员能力考评教师的选择、评价、备案与管理,根据《全国分析检测人员能力培训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颁发的《全国分析检测人员分析检测技术能力确认管理办法》,结合考评教师资质确认工作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考评教师任职条件
具有申请考评技术的NTC培训教师签注技术(NTC培训教师资格);
从事申请考评技术领域仪器设备与操作实际工作3年以上;
参加委员会统一组织的“考评教师辅导课程”学习,经考试合格,取得委员会颁发的相应技术考评合格证书;
第三条 考评教师的资质确认
取得相关技术考评教师辅导考核合格的人员, 需向委员会提交“考评教师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报请委员会审核;
材料经委员会组织专家审核通过后,将向其颁发“NTC教师资格认定证书”,签注考核合格相关技术;其个人信息会直接进入委员会“考评教师库”,NTC秘书处及各考核基地可从“考评教师库”中直接选择聘用教师;
获得“NTC教师资质认定证书”的考评教师应积极参加委员会组织的继续教育,每三年进行一次资质复审。
第四条 考评教师的考核范围
取得委员会颁发的“NTC教师资质认定证书”的考评教师,经NTC秘书处及各考核基地聘任,可从事与其认定范围相适应的分析检测技术的考核工作。
第五条 考评教师的职责
依据指定培训考核大纲的要求执行考核实施方案,认真做好考核工作;
在考核过程中,应根据所考核技术的特点及参加考核人员的实际情况,认真考核,切实评价考生的实际检测技术能力;
在考核过程中,应本着“考会而不是考倒”的原则,了解学员对考核过程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对考核工作进行改进和调整,不断完善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规范性。
第六条 教师资格的取消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委员会将取消其考评教师资格:
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
在考核过程中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或严重违反相关规定;
未通过委员会师资资质复审。
第七条 本规定由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全国分析检测人员能力培训委员会秘书处
2010年12月